通过三改一加强等措施,加快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实行国有企业战略重组和重构。
同一般发展中国家不同,追赶世界的先进技术水平始终是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核心目标。根据雁行模式,领先国家(头雁)的某一个产业通过进口、生产和出口三个阶段实现增长。
随着中国经济体量、贸易量和金融实力的增加,对发展战略进行调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即便考虑到这点也不会影响加工贸易导致外汇储备增加的结论,因为参与加工贸易的企业大多是合资企业,购买设备的外汇是FDI提供的。日本国际收支结构一定程度保证了老龄化的日本可以食利,而不是付息。正如路风教授所指出的:对技术引进的偏重在实践中逐渐发展成为对自主开发的替代,并产生了可以依靠引进技术和外资来发展中国经济的幻觉。第二,中国希望积极参与国际分工,通过开展对外贸易,发挥中国的比较优势,但没有外汇难以起步。
美国资本市场代替中国资本市场为中国进行了资源配置:中国企业不是从中国资本市场,而是从美国资本市场取得了所需要的资金。不同产业从领先国家到后发国家转移的顺序一般是从纺织、钢铁、造船、汽车到计算机。当前,消费无疑是拉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中的领头马,是刺激生产、增加投资的源动力。
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下,数据特别是大数据技术与资源的高效整合与运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日益成为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核心要素。第一,构建均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的平衡体系。为此,建议将监管链条前移,采取科学审慎的事前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回应,针对网络消费中易发生的聚集性和扩散性风险加以事前预防,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联动的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其次,过度依赖政府行权的局限性与数字经济规模飞速扩张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步入数字时代,社会各类主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进一步彰显,个性化、多样化和多元化的新消费格局得以形成并快速发展。第三,构建多维度系统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
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去中心化也使每一个个体都能够成为商品和服务评价信息的生产和传递者,逐步消解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弊端,使消费风险在社会个体之间共同分担。其二,实施主体上主要依赖于政府这一行政主体,过度依赖则难以为继。消费者福利的最终增长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于经营者生产经营水平的提升来实现。数字时代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发生巨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方式方法也需要加以改进与创新。
此种机制在回应数字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时渐显乏力。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面和主要秩序的建设与维护出发,引入多样化的治理规范和调整工具,兼顾多元利益。数字时代保护消费者数据权益已成为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及实践亟待回应的问题。消费与生产环节不断融合,定制化、精细化、智能化、一体化的生产消费模块已经成型,消费的数字数据化与以数字数据为内容的消费已成为数字时代的典型特征,已然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提出了新挑战。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制度及方法也应当因势而变,顺势而动。其三,施行机制上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表现出重行政、轻司法的特征。
其主要表现为,在时间上实施于事中事后,在手段上侧重于行政处罚,在内容上多聚焦知情权、安全权等传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消费者权益实现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起点与终点,必须在其过程中引入科学合理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消费者(团体)、经营者(团体)以及其他团体的积极作用,避免过度依赖政府,防止政府不当介入,引发过度干预的风险,甚或出现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危险。
一是科学合理优化事前监管。第三,引导与激励机制不足。消费者是任何一轮生产、分配、流通及消费的终端和新一轮的开端,这一点在数字经济下表现得尤为明显,生产与消费已经紧密地融为一体,消费者是其权益保护的天然在场者和主动实施者。数字时代催生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和诸多三新经济的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甚至颠覆性的改变。为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一些经营者可能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使用消费(者)数据,由此产生消费者数据权益的保障问题。仅凭政府主体的力量已不足以实现对数字经济市场的有效治理,必须引入多方主体共建共治。
以社交型、共享型为代表的新消费模式快速兴起,由实物消费为主向实物与服务消费并重发展,可以在更高层次上满足消费需求,推动消费品质提升。消费需求内容既有传统消费产品提质升级,也有诸多新兴消费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共同构成新消费,成为居民消费需求结构升级的重要表现。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十四五规划,体现了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与现实意义。因此,数字时代的发展冲击着消费法律制度固有的消费者弱势理念,形式化的倾斜保护理念已很难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亟待建立充分且均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
一方面,数字数据科技与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广泛应用,有助于消费者信息获取、风险识别等方面能力的增强。第二,现有保护机制多关注个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易忽视整体消费者福利的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紧扣时代脉搏,从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行业组织和(或)协会作为准公共机构和(或)自治团体,在市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协调不同企业利益、担当政企关系媒介、引领行业自治等重要作用。在数字时代下,数据计算科技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融合与颠覆式革新,推动消费模式和结构逐渐由经营者对消费者单向输出转变为双方深度融合,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决定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冲击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由此暴露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存在的些许问题。四是加强对消费者数据权益的保护。
大数据杀熟、用户数据侵犯、平台封禁等新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渐增多,成为人民群众重点关切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亟待寻求破解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的良方。(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进入专题: 新发展格局 消费需求 。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肯定,以及数字经济的扩展等多元因素融合的影响,正在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所运行的现实环境。在倾斜保护理念和依赖政府行权的影响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借助于行政救济,即政府通过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处罚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其次,应明确行业组织和(或)协会功能。二是建立立体化、多部门、综合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转向,引入多维度系统性的保护机制,在数字经济规模成几何级数增长和社会多元主体自主性不断提升的时代背景下,以共建共治共享方式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的升级,促进数字时代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为当前国内经济大循环、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的良好开展和有序运行提供科学合理可预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及实施方案。第四,现有保护机制缺乏对消费者数据权益的关注。首先,应激发消费者及团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数字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的改进向度 面对数字经济和数字科技高速发展带来的挑战,推动消费者保护理念从倾斜保护到均衡保护,从过度依赖政府行权保护到社会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增强现有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实施效度,从单向分立到多管齐下,是有效回应数字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诸多挑战的现实之策与可行之举。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推进不仅体现在消极层面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更多的是依靠消费者自身积极主动、科学合法的行权。第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凸显事中事后监管的局限性。
市场合规治理离不开行业组织和(或)协会的参与和协调,特别是在数字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和(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特征,科学合法制定本行业质量标准、营商行为规范及纠纷调处指南等,具有自律自治性质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之功能的实现,将有助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的破解,软化经营者被动履行保护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畏难情绪,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经营者及团体的合法权益。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不仅是当前推动国内经济大循环的重要手段,也是经济转型升级持续推进的关键环节。
然而,数字经济的到来凸显了消费者的主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以及消费者团体的组织职能和行动能力仍存有缺陷,单纯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很难维护消费者权益,须通过政府加强干预以实现有效保护,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了以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为主的单一保护模式,政府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甚或唯一有力主体。